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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六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4-08-26 05:40    点击次数:69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六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四项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来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新设立的营业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